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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周勤与X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429号原告:周勤,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XXX,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周勤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周勤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勤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