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周勤与X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429号原告:周勤,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XXX,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周勤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周勤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勤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