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道静诉贵阳晶鑫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静,贵阳晶鑫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193号原告:吴道静,男,1985年1月10日生,穿青人。被告:贵阳晶鑫速递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云盘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邹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晓霞,系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道静诉被告贵阳晶鑫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吴道静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道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吴道静负担。审 判 长 刘贵霞人民陪审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朱希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殷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