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纪增明与李玉珍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增明,李玉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044号原告:纪增明,住农安县。被告:李玉珍,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增明诉被告李玉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2016年11月10日,纪增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