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晓磊与李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磊,李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562号原告:许晓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宗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许晓磊与被告李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许晓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4日至2014年11月2日,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李宗春准确送达地址等信息,致使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核实当事人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晓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彭 静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