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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茂芹与周军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芹,周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870号申请人张茂芹,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被执行人周军山,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地址:昌吉市。申请人张茂芹与被执行人周军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茂芹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军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茂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