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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立富与黄运生、邓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富,黄运生,邓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3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富,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黄运生,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邓振芳,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富与黄运生、邓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黄运生、邓振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富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滨审判员 马永江审判员 初长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