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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何清军与周欣俐、阿克苏三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军,周欣俐,阿克苏三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695号原告:何清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阿伊姆,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欣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三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赵小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清军与被告周欣俐、被告阿克苏三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10日,原告何清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到1425元,由原告何清军负担。审 判 长  喻 霞代理审判员  黄永清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