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麦卫平、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卫平,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麦卫平,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200元,负担申请费188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2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