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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周兴贵、郑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贵,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贵,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郑洪,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周兴贵与被执行人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洪给付周兴贵下欠款项本息31000元(定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郑洪承担。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郑洪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兴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兴贵与被执行人郑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郑洪于2016年12月3日前一次付清申请本案执行款3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2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郑洪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兴贵可申请恢复执行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审判员  樊小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