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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武广与唐山都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广,唐山都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126号原告赵武广,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杨莹、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都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954276430,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委托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广与被告唐山都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武广承担。审判员  方晓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