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潘东与黄伟持有、使用假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潘东,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452号被执行人:刘潘东,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黄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潘东、黄伟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邢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熊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