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滨与被告郁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滨,郁耿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527号原告:马海滨,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苏州市。被告:郁耿耿,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马海滨与被告郁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海滨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马海滨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