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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滨与被告郁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滨,郁耿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527号原告:马海滨,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苏州市。被告:郁耿耿,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马海滨与被告郁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海滨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马海滨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