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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玉聪、吴定信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605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聪,绰号“老二”,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任广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绍祥,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定信,绰号“小周”,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尤金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雄卷,绰号“西庆老三”,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杨理银,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冠球,绰号“小美”、“球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婷,绰号“瘦妹”、“阿婷”,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天辉,绰号“胖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秀雄,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健洪,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东阳,绰号“小张”,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许云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601号起诉书、长检公诉刑诉补诉[2016]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定信诈骗作案25起,涉案金额815444元;被告人李玉聪、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诈骗作案均为19起,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705844元;被告人余东阳诈骗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109600元;被告人吴秀雄诈骗作案7起,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诈骗行为无异议,表示认罪。但除被告人吴秀雄外,其余被告人均对骗得的涉案金额持有异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除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外,还分别从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第一部分:李玉聪、薛雄卷、吴定信、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诈骗犯罪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玉聪纠集被告人薛雄卷、张天辉、邓冠球等人,薛雄卷又纠集其女友被告人张婷等人,实施以机票改签或退票为理由的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李玉聪负责购买乘客机票信息、购买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告人薛雄卷负责在实施诈骗的山上管理以及发送诈骗短信、接听电话和联系取款手被告人吴定信,被告人张天辉负责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及手机卡、负责从取款手处接钱,被告人张婷和邓冠球负责发送诈骗短信、接听电话;被告人吴定信负责从银行取现。被告人李玉聪与其他人商定取款手得诈骗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剩余诈骗金额由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分得30%,余下由李玉聪、薛雄卷等人分配,其中未能诈骗成功的被告人也会分得相应的辛苦费。被告人吴秀雄明知对方为实施诈骗的人员,仍为其提供帮助,从取款手处接钱交给被告人,共计接钱4次,得赃款10000元。上述被告人通过网络群发诈骗短信,以乘客乘坐的飞机航班因故取消或延误为理由,让乘客选择改签或退款,且短信中留有400开头的号码冒充航空公司客服电话供乘客拨打。乘客信以为真拨打该400电话后,上述被告人则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支付改签费等名义要求乘客打款到其指定银行账户,以支付航空公司补偿费从乘客处得知乘客的银行账户余额,再通过要求乘客输入“验证码”(实则为乘客输入的转账金额),将乘客银行账户的余额转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为了不让乘客发现,有时会打款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到乘客账户,对乘客谎称此“验证码”代表的数字已经超过乘客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因此乘客的余额无法被转走,以此继续转走乘客账户内余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辽宁大连)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2966元。2、2015年8月15日,被害人万某(北京)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万某共计人民币6028元。3、2015年10月10日,被害人冶子(陕西咸阳)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冶子共计人民币9936元。4、2015年10月12日,被害人谢某(山东青岛)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谢某共计人民币255199元。5、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董某(浙江长兴)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董某共计人民币73915元。6、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间,被害人曲某(广东深圳)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曲某共计人民币2976元。7、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陈某1(海南海口)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或退票等名义骗取陈某1共计人民币36788元。8、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丁某(湖南攸县)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丁某共计人民币30432元。9、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秦某(陕西长冶)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秦某共计人民币3922元。10、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鲁某(四川泸县)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鲁某共计人民币19866元。11、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林某(福建莆田)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林某共计人民币105109元。12、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陈某2(贵州遵义)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陈某2共计人民币2769元。13、2015年10月15日,被害人贺某(北京)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贺某共计人民币38554元14、2015年10月18日,被害人张某1(广东珠海)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张某1共计人民币10121元。15、2015年10月19日,被害人张某2(贵州贵阳)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张某2共计人民币31423元。16、2015年10月19日,被害人王某1心(安徽泾县)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王某1心共计人民币5028元。17、2015年10月26日,被害人付某(北京)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付某共计人民币54872元。18、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王某2(浙江金华)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王某2共计人民币11982元。19、2015年10月31日,被害人徐某(新疆伊宁)收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拨打400开头的假冒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以机票改签等名义骗取徐某共计人民币3958元。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董某收到被告人李玉聪亲属赔偿的73915元。第二部分:余东阳、吴定信诈骗犯罪2015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余东阳从网上购买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用于实施以中奖等名义的诈骗,并联系被告人吴定信帮其取款、联系下家帮助发送诈骗QQ信息或者拨打电话行骗。被告人余东阳及下家通过发送QQ信息或者直接拨打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已在某栏目组中奖,以收取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账户解冻费用、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打款。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14日,被害人易某(福建长汀)接到上述被告人中奖的诈骗电话后,被骗共计人民币18800元。2、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27日,被害人杨某(河南驻马店)接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QQ中奖信息后,被骗共计人民币32300元。3、2015年12月1日至12月5日间,被害人郜某(新疆奎屯)接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QQ中奖信息后,被骗共计人民币12000元。4、2015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间,被害人田某(湖北十堰)接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QQ中奖信息后,被骗共计人民币18900元。5、2015年12月13日,被害人陆某(浙江乐清)接到上述被告人发送的QQ中奖信息后,被骗共计人民币5000元。6、2015年12月15日,被害人唐某(四川成都)接到上述被告人中奖的诈骗电话后,被骗取共计人民币5000元。综上,被告人吴定信诈骗作案25起,涉案金额815444元;被告人李玉聪、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诈骗作案均为19起,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705844元;被告人余东阳诈骗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92000元;被告人吴秀雄诈骗作案7起,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银行卡、假身份证、电脑、银行流水、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李某、万某、冶子、谢某、董某、曲某、陈某1、丁某、秦某、鲁某、林某、陈某2、贺某、张某1、张某2、徐某、易某、杨某、郜某、田某、陆某、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6、取款视频。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持有异议的意见,经查,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再结合被害人打款的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所指向的转账对象、以及400号码的一致性,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诈骗事实系李玉聪等七名被告人所为。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成员基本固定,分工相对明确,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均系全案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对该诈骗团伙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余东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部分犯罪中的第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9900元持有异议的辩解,经查,该涉案金额先后由32300元、17600元两部分组成,其中17600元仅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却无银行交易记录予以佐证,被告人余东阳及其辩护人的该节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余东阳、吴秀雄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予以减轻从罚,对被告人吴秀雄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余东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定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薛雄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邓冠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天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余东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吴秀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李玉聪、吴定信、薛雄卷、邓冠球、张婷、张天辉、吴秀雄退赔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犯罪中的各被害人损失;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余东阳违法所得人民币91800元,发还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部分犯罪中的各被害人;随案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明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