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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晨欢与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晨欢,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唐晨欢,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新兴北路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晨欢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02民初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