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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253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城。被告:乔磊,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乔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9262.25元、当月违约金2926.25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日1‰计算,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原告对抵押车辆鲁H×××××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磊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编号为:垫000022211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乔磊成为“垫富宝”的注册会员,在其与“垫富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其直接垫付交易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被告乔磊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2015年3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约定将鲁H×××××车辆抵押给原告,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4月20日,被告乔磊在同为“垫富宝”会员的李某处消费29264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乔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乔磊欠原告垫付款及违约金,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偿还。被告乔磊未答辩。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磊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编号为:垫000022211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乔磊成为“垫富宝”的注册会员,在其与“垫富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其直接垫付交易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被告乔磊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2015年3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约定将鲁H×××××车辆抵押给原告,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6年7月18日,被告乔磊在同为“垫富宝”会员的李某处消费29264元。后,被告乔磊偿还1.44元,尚欠余款29262.25元、当月违约金2926.25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乔磊账户信息截图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乔磊在同为“垫富宝”会员的李某处消费29264元,偿还1.44元后,尚欠余款29262.25元拒不偿还,原告要求其支付垫付款29262.25元,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过高,应按年利率24%给付。被告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9262.2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按年利率24%的计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在限额30000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鲁H×××××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乔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