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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8-1号原告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中站段19号。法定代表人牛志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站区中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爱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耀军审 判 员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