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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与华毛、华万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华毛,华万兴,华中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827号原告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天才,任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广志,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系该村委支书。被告华毛,男,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华万兴,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华中奎,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华毛、华万兴、华中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上蔡县撤回对被告华毛、华万兴、华中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