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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军、张丽红、赵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军,张丽红,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丽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赵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军、张丽红、赵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丽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张丽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薛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