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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764王征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征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764号罪犯王征祥,男,1990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征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王征祥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王征祥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应从严掌握其减刑频率与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征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朱一泓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