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广兴与何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606号原告刘广兴与被告何怡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68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兴于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怡支付执行款2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广兴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