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北碚区红叶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北碚区红叶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1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红叶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号。经营者:唐友华,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红叶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