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9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92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晋红,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赵晋红盗窃罪一案中,因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