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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9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92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晋红,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赵晋红盗窃罪一案中,因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