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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宗必、叶雪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必,叶雪仙,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林宗必,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叶雪仙,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1642-3,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庆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宗必、叶雪仙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和锦苑预售许可证号为平阳2009014项下1幢的102室、103室-109室、112室-114室以及预售许可证号为平阳2009012项下2-3幢的105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111室、112室共计十八间店面房。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宗必、叶雪仙逾期交房违约金184387.68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994元,申请执行费266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