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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931号之一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黄屋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7141D。法定代表人:徐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柏昌,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娇,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5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830343N。法定代表人:廖婵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为1582元,诉讼保全费1236元,合计2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顺县骏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郑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