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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富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郑富强,韩秀英,刘迪,张云,赵春敏,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富强,男,1975年12月09日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缸路1000栋228号。身份证号:211404167512097010。被执行人韩秀英,女,1976年07月0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缸路1000栋228号。身份证号:211404197607027621。被执行人刘迪,女,1986年03月1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屯乡党金沟村二组201号。身份证号:21140419860318742X。被执行人,张云,男,1982年11月20日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一组376号。身份证号:211404198211203611。被执行人赵春敏,女,1977年10月0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三组372号。身份证号:211404197710033640。被执行人杜强,男,1975年09月1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三组372号。身份证号:21140419750916361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连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吴兴琦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