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全玉兰与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玉兰,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全玉兰,女,朝鲜族。被执行人姜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全玉兰与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