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2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黄楷与叶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楷,叶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2774号之一原告:黄楷,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叶夏军,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楷诉被告叶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钟 声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