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2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黄楷与叶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楷,叶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2774号之一原告:黄楷,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叶夏军,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楷诉被告叶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钟 声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