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恒百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百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宁执36号申请执行人恒百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玉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恒百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银川市辖区,为方便执行当事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拜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