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舟山广昕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广昕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广昕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社区鸭蛋山7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55938。法定代表人谢海常。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20号永祥大厦1103-11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71784。法定代表人史文军。本院在执行舟山广昕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2016)浙0902执10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0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