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财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黄天蓝与刘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天蓝,刘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718号申请人黄天蓝,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刘畅,女,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黄天蓝与被申请人刘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天蓝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畅名下银行存款267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天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畅所有的银行存款267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沁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