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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绍光与林云飞、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光,林云飞,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唐绍光,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云飞,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光诉被告林云飞、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1578000元及利息变更为10000元。2016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绍光撤回对被告林云飞、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