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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镇源(曾用名刘胜源)与被执行人姚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源,姚玺,杨萍,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宇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刘镇源(曾用名刘胜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姚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杨萍,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星宇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镇源(曾用名刘胜源)与被执行人姚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茂生审 判 员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