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张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福 园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张 淑 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069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成,经理被告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