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谭跃才与李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跃才,李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525号原告谭跃才,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梁学干(特别授权),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银花,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跃才与被告李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跃才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跃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跃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谭跃才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张又升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