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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生军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军,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61号原告:李生军,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法定代表人:高有贵。原告李生军与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生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生军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