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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包勇峰与王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鉴成,包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25-2号申请执行人王鉴成。被执行人包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鉴成与被执行人包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龙执字第2725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包勇峰在海口海关的工资收入383670元。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