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包勇峰与王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鉴成,包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25-2号申请执行人王鉴成。被执行人包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鉴成与被执行人包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龙执字第2725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包勇峰在海口海关的工资收入383670元。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