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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桃诉石中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桃,石中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桃,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连庚(系李桃之夫),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同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中玉,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李桃因与被上诉人石中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桃以其与被上诉人石中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李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