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红权、韩献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权,韩献军,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85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权。被执行人韩献军。被执行人王国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红权与被执行人韩献军、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9867元、担负诉讼费3274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9月12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和房产;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平所有的牌照号为津H×××××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要求处理该车,同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8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