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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与宁乡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宁乡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初101号原告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住所地宁乡县青山桥镇花园堂村*组。法定代表人石冬云,该厂厂长。被告宁乡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青山桥镇青山桥村。法定代表人丁吉志,该镇镇长。原告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诉被告宁乡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以被告承诺履行其复工验收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青山桥花园鞭炮厂承担。审 判 长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