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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孙厚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厚乐。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厚乐租赁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1日现被执行人孙厚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6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初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