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孙厚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厚乐。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厚乐租赁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1日现被执行人孙厚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6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初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