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秀梅与李东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梅,李东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梅。被执行人:李东万。担保人:王怀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梅与被执行人李东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3号],因担保人提供了执行保证以信用承诺自己会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保证在10月份付款。10月8日担保人向本院交付了10000元。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王怀东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王怀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秀梅清偿债务4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长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闵学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