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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孟红与张旭、邱君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红,张旭,邱君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54号原告:孟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君,刘晓磊,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志,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君亭。本院受理原告孟红诉被告张旭、邱君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张旭庭审前已赔偿完毕,原告孟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孟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孟红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