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0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海光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光,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0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光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雷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雷的银行部分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