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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0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海光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光,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0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光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雷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雷的银行部分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