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士学与长春雅祺视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学,长春雅祺视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14号原告王士学,1965年4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长春雅祺视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王士学与长春雅祺视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士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