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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贝赛等15人诉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贝赛,邓美兰,丁某1,丁某2,付建华,李七金,丘立锋,谢隆进,杨东长,丁祥模,丁发梁,范文华,蔡马桂荣,范圣祥,罗佑福,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范贝赛,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邓美兰,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丁某1,男,200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丁某2,男,201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上述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系原告丁某1、丁某2母亲。原告:付建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李七金,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丘立锋,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谢隆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杨东长,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丁祥模,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丁发梁,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范文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蔡马桂荣,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范圣祥,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罗佑福,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诉讼代表人:范贝赛,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诉讼代表人:付建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诉讼代表人:丘立锋,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善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贝赛等15人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范贝赛等15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贝赛等1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贝赛、邓美兰、丁某1、丁某2、付建华、李七金、丘立锋、谢隆进、杨东长、丁祥模、丁发梁、范文华、蔡马桂荣、范圣祥、罗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范贝赛、邓美兰、丁某1、丁某2、付建华、李七金、丘立锋、谢隆进、杨东长、丁祥模、丁发梁、范文华、蔡马桂荣、范圣祥、罗佑福负担。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