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恒泰锻造有限公司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泰锻造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6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恒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世霞,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宗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恒泰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存款6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