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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248号原告:张某1,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2,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瑜灼,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孙某、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死亡。孙某继承人为本案原告张某1、本案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张某2作为孙某继承人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张某3经依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5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