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桐乡市石门益旺皮行与冯树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石门益旺皮行,冯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石门益旺皮行。被执行人冯树兴。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石门益旺皮行与被执行人冯树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5)嘉桐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7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另案查封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9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