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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832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路3-A-216。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春花,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墨会起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