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与郑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郑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海朋。本院在执行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与郑海朋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点对点”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所有的楼房一套已被本案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处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对下欠标的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徐宝生审判员 史玉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